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学校主考专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接受本学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2.根据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毕业论文/实习报告)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授予、暂缓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或学分,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并达到相应外语水平的要求;
2.以“合格”、“不合格”评定的课程成绩达到“合格”,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自学考试的学生要求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3.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并合格(自学考试的学生要求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或良好以上);
4.外语水平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考试当年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持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可参照当年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 的成绩要求;
(2) 公共英语能力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成绩合格。
(3) 在校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成绩合格。
注:英语成绩的有效期均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为止的四年内有效。
5.对于外语能力未达到要求者,毕业后当年内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要求的,可申请补授予学士学位。
6.在校期间没有考试作弊记录;
7.在校期间未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过记过处分(不含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毕业前已解除。
第四章 学位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学生本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做出授予、暂缓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批准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处理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提交决议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之前,书面通知本人。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复核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复议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送达申请者本人。复议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意见有分歧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期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学校不再另行受理。
第六章 其它
第八条 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已取得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布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签发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含我校主考专业的自学考试本科学生)。
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上海专升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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