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一些想要参加统招专升本的上海考生来说,考生们对于华东政法大学还是比较热爱的,历年的招生也是比较火热的,那么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学院的论述真题吧。
为此,上海专升本网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21年华东政法大学专升本简答题真题02
2021年华东政法大学专升本简答题真题(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由于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这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通常处于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不对等地位。而居于领导和命令地位的又总是国家行政机关一方, 它经常以自己单方面的行为(如依法发布命令或指示)就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无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这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承担一定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国家先定力,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事先规定的,主体双方既不能相互约定,也不能自由选择,这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某些种类的法律关系的一个特征。
(4)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例外。
不同之处在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反行政法义务的一方实施制裁或强制执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按笔记归纳回答也可得分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和具体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平衡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但行政主体和其他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1)对应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互相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允许存在一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履行义务的情况。(2)不对等性: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虽然对应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彼此的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在行政活动的特定阶段并不是完全相等的。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权利处分的限制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不得任意处分,同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行政活动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比其在民事活动中的限制要更多或更严格。
上海专升本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