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一)凡考试单科成绩在50分以上者,以合成总分为录取依据,合成总分计算原则如下。
第1大组:合成总分=(科目1成绩×60%+科目2成绩×40%)×2。
第2、3大组:合成总分=(科目1成绩×50%+科目2成绩×50%)×2。
退役士兵:合成总分=科目1成绩×200%。
(二)在同一招生大组内,单科成绩符合要求的,按照招生计划,根据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退役士兵计划单列,单独录取。
(三)同分规则:按考试科目1、考试科目2分值高低顺次决定排序。
(四)考生限报1个专业,并自愿选择是否服从所属招生大组中的专业调剂。服从调剂的考生将在所属大组内进行调剂,非同一招生大组之间不进行专业调剂。
(五)当某一大组的合格生源数不足时,学校有权决定是否将该组余额计划调至其它大组。
(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被发现,立即取消其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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